1、建设工程交付,包括已完工程交付,也包括未完工程交付。案涉工程包括数个单项工程的,应以最后子项目交付时间为整体工程交付之日。
源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2月10日)
2、双方当事人没明确的交付行为和交接手续的,以涉案工程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之时,视为交付之日。
源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2月10日)
3、未完工工程的交付,不限于工程向发包人进行交付,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指示将工程交由后续施工方进行实施工程的也属于工程交付。
源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2月10日)
4、工期延误损失除鉴定外,可否通过当事人举证予以认定?因工期延误造成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可否根据工期延误的责任予以分担?
除了通过鉴定确定工期延误损失外,对工期延误损失也能够最终靠其他方式举证予以证明。因工期延误造成人工、材料价格调差,能够准确的通过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源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因发包人问题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对承包人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源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发布)
6、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源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
7、因发包人问题造成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问题造成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源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
8、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
源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
9、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
源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
10、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源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